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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1-05-10 分享到: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对外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银保监会此举旨在规范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许可证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要求!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8日经银保监会2020年第1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21年4月28日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收缴等由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上述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金融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

  (三)保险中介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第五条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银保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上级管理单位授权,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或备案、报告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换发、收缴许可证。

  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报告或备案后10日内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

  (二)机构名称;

  (三)业务范围;

  (四)批准日期;

  (五)机构住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发证机关。

  机构编码按照银保监会有关编码规则确定。

  金融许可证和保险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机构批准设立日期。保险中介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保险中介业务资格批准日期。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批准日期为发证机关收到完整备案或报告材料的日期。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银行保险机构介绍信或委托书;

  (二)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事项变更须经发证机关许可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向发证机关备案或报告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备案或报告后1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无须许可或备案、报告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

  第十条许可证破损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

  第十一条许可证遗失,银行保险机构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重新领取许可证。

  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批准日期,许可证流水号、编码、颁发日期,当事人、失控的时间、地点、事发原因、过程等情况。

  发布遗失声明公告的方式同新领、换领许可证。

  许可证遗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向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遗失声明公告及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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